喜讯:一个疯狂抢注同行260余件内衣品牌的“抢标专业户”被我司成功异议掉!
在广东汕头市服装界说起汕头市琳倩内衣织造实业有限公司,其大名可谓如雷贯耳,无人不知!很多同行更是对其深恶痛绝,这是为何呢?原来汕头市琳倩内衣织造实业有限公司自2007年以来开始将广东地区多家服装企业在先注册的25类“内衣”商标,直接复制申请注册在第10类“医用紧身胸衣”等商品上,连续多年、持续不断,一旦注册成功后公然叫价,甚为嚣张!在被抢注的商标初审公告后,多家企业也曾积极异议,但是商标局均以恶意抢注的证据不足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25类服装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为由不予支持!一家家企业的异议申请如强弩之末,虽饱含愤怒,蓄满激情,却无法命中对方的要害,纷纷以失败告终。多家企业不死心,又联合当地的内衣协会走举报之路,但是多次举报都石沉大海,一些企业开始绝望了……
2011年我司受兄弟公司汕头市潮南区嘉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开始代理一批汕头地区的内衣企业异议汕头市琳倩内衣织造实业有限公司在10类商品“医用紧身胸衣”商品上抢注其25类内衣商标的案件。从接到该案的之处,我司总经理尤红恩先生便高度重视,多次组织公司法务部展开广泛讨论并做作出深入分析,探明本案被异议人汕头市琳倩内衣织造实业有限公司恶意将同行内衣品牌抢注在第10类“医用紧身胸衣”上绝非个案,而是具有连续性、持续性、长期性的特点,存在明显的恶意,其抢注量之大,商标摹仿程度之相似,持续周期之长均是罕见!由于多家公司对其异议均未成功,导致其更加明目张胆,有恃无恐,得意忘形,每年都会抢注一批同行内衣品牌!
我司认为,对方选择将同行25类内衣品牌抢注在10类的医用紧身胸衣上,正是想钻商品分类表的空子,目前商品分类表未将第25类“内衣”与第10类的“医用紧身胸衣”划为类似商品,如果直接以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为法律依据提起异议,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受害企业在先注册的内衣品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由于两个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即便商标一模一样也不构成该法条规定的情形。欲跨类保护只有驰名商标可以做到,同时受害企业的内衣品牌均达不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因此也无法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主张跨类保护。难道这些企业真的就眼睁睁的看着对方恶意注册自己的内衣品牌而束手无策了吗?当然不是,邪不胜正是亘古不变的真理!我司查阅了汕头市琳倩内衣织造实业有限公司注册的全部商标,又分别对每个商标在25类进行检索,并将检索结果汇总比较,最终发现了一个惊人的事实:汕头市琳倩内衣织造实业有限公司注册了260余件商标,均指定使用第10类“医用紧身胸衣”等商品,而且所有商标均是25类他人在先注册的内衣品牌,商标之间完全相同或近乎完全相同!巧合必定是偶然的,260余件基本完全一致,如此数量已经难以用巧合解释!这已经是非常清晰、非常明了的赤裸裸的故意摹仿!这个事实足以证明汕头市琳倩内衣织造实业有限公司恶意注册他人内衣品牌的故意,而且由于其恶意程度之深,之大,之久,给当地的内衣市场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损害了当地的市场经济秩序,误导着广大诚实守信的经营者及消费者,其卑劣行径已经产生了不可挽回的不良社会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单凭这一点,足以将其恶意抢注的商标悉数撤销!于是,案情从云雾迷蒙转向了柳暗花明,我司以不良社会影响为核心点入手,通过列举类比的方法,结合有理有据的分析论述,撰写了一份饱含激情,言之凿凿令对方难以诡辩异议请求,将对方恶意注册、造成不良影响之事实完全揭露出来!经过一年多的异议审查周期,今年陆续接到了异议裁定书,我司代理的所有相关异议均被商标局支持,商标局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关于不良影响的规定将被异议商标一一驳回,不予注册!
本案被异议人恶意注册的事实清楚,具有非常强的代表性。之前那些受害企业异议没被商标局支持,实则没有抓住核心焦点,没有联系地、全面地底分析被异议人的恶意行为,仅孤立地看某一个抢注案,又不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恶意,最终导致异议失败。我司通过系统分析、类比比对证实了该公司恶意注册的行为具有连续性、持续性、长期性等特点,且被异议人直接摹仿或复制同行内衣品牌、指定使用的商品即便不类似也具有一定关联性。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足以认定对方的恶意,且对方的恶意注册行为已经造成极大的不良社会影响之事实!可见,同一个案子从不同角度入手,是否坚持科学的分析观点,其结果也会大相径庭!
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尤红恩
201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