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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业务代理

分类:服务方案 作者:北京尤为知识产权 时间:2013-4-12

1、商标注册流程图

尤为商标注册流程图

2、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负责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签约人身份证;

(二)承包合同。

三、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经营者的身份证;

(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四、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五、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六、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实施于2007-2-6)

3、申请商标注册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外国和中国自然人申请,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2)、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不大于10厘米×10厘米,不小于5厘米×5厘米,一式5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图样5份,黑白商标图样1份)。

  (3)、《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4)、《商标注册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5)、特殊证明材料:以肖像作商标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肖像权人授权书。

4、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

  中国的商标注册为申请与使用结合的注册原则,申请商标核准注册采用审查制度。

一、形式审查

  经过形式审查,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并缴纳申请费,商标局发给"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未缴纳申请费者,发"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发"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实质审查

  商标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进入实质审查。经过实质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申请,对经审查后初步审定的商标,由中国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公告。驳回申请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对中国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由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在《商标公告》上予以授权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三、复审

  若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或对商标局异议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司法诉讼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的商标评审申请。"  根据以上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案范围为: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驳回复审);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异议复审);

  (三)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案件(以下简称争议申请);

  (四)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撤销复审)。

5、商标评审申请须知

  一、当事人提出评审申请的方式、途径:

  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提交或邮寄方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评审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国内当事人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二、当事人提出评审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驳回复审

  当事人直接办理驳回复审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首页);

  2、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3、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及其附件(原件);

  4、交纳评审费1500元。如邮寄办理,应通过银行汇款。汇款银行:中信银行招商大厦支行;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收款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借用);用途:评审费。

  注:①申请书首页及正文样式请参考{工商标字[2002]第234号}《关于公布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文件格式的通知》中相关材料(下同);

  ②申请人须是经商标局驳回的原商标注册申请人;应自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审申请(经代理组织代理的,驳回通知书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

  ③当事人在填写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首页)及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时应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

  ④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填写证据目录[可参考证据目录(参考样式)];

  ⑤不收信汇、邮局汇款,汇款人名称应与评审申请人名称一致,如邮寄办理应将汇款单复印件附在申请书后寄至商标评审委员会。

  (二)异议复审

  当事人直接办理异议复审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首页);

  2、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3、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

  4、交纳评审费1500元。如邮寄办理,应通过银行汇款。汇款银行:中信银行招商大厦支行;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收款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借用);用途:评审费。

  注:①申请人须是原商标异议裁定案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应自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审申请(经代理组织代理的,驳回通知书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

  ②当事人在填写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首页)及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时应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

  ③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填写证据目录[可参考证据目录(参考样式)];

  ④应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⑤不收信汇、邮局汇款,汇款人名称应与评审申请人名称一致,如邮寄办理应将汇款单复印件附在申请书后寄至商标评审委员会。

  (三)争议申请

  当事人直接办理争议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首页);

  2、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

  3、当事人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4、、交纳评审费1500元。如邮寄办理,应通过银行汇款。汇款银行:中信银行招商大厦支行;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收款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借用);用途:评审费。

  注:①申请人主体资格: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可以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应为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3)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应为注册商标所有人,且其商标申请注册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

  ②申请时限: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是对1988年1月13日以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自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自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③当事人在填写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首页)及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时应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

  ④当事人在评审请求中应明确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⑤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填写证据目录[可参考证据目录(参考样式)];

  ⑥应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⑦不收信汇、邮局汇款,汇款人名称应与评审申请人名称一致,如邮寄办理应将汇款单复印件附在本申请书后寄至商标评审委员会。

  (四)、撤销复审

  当事人直接办理撤销复审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首页);

  2、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3、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原件);

  4、交纳评审费1500元。如邮寄办理,应通过银行汇款。汇款银行:中信银行招商大厦支行;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收款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借用);用途:评审费。

  注:①申请人须是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应自收到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审申请(经代理组织代理的,驳回通知书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

  ②当事人在填写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首页)及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时应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

  ③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填写证据目录[可参考证据目录(参考样式)];

  ④对不服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撤销决定提交的复审应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⑤不收信汇、邮局汇款,汇款人名称应与评审申请人名称一致,如邮寄办理应将汇款单复印件附在本申请书后寄至商标评审委员会。

  三、当事人提交补充材料和补正材料注意事项:

  1、申请人如果在首次提交申请书件后,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在申请书中声明,且应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在提交补充材料时应附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的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2、如果申请书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形式审查后需要补正的,申请人应自受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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