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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老东家”产品获利侵犯注册商标权获刑

分类:业内新闻 作者:扬子晚报 时间:2011-9-2
  小伙离开企业后为牟取暴利,假冒“老东家”名牌产品以混淆市场,被企业发现后,经规劝投案自首。日前,江阴法院审结了这起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扣押在...

  小伙离开企业后为牟取暴利,假冒“老东家”名牌产品以混淆市场,被企业发现后,经规劝投案自首。日前,江阴法院审结了这起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44180元,予以没收。

    32岁的被告人刘某曾在江阴市凯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衬衫面料保管员,2008年9月,刘某辞职。为牟取暴利,刘某在明知“圣凯诺”为凯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于2009年3月至2009年10月期间,未经该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和许可,通过另一名打算离职的员工非法取得“圣凯诺”商标、彩带、挂牌等物品后,到常州一制衣厂加工定制假冒“圣凯诺”衬衫660多件,并以每件150元及17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合计10万余元,获取违法所得44180元。

    被企业发现后,刘某在“老东家”领导的陪同下投案自首。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凯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后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一次性赔偿凯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确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其自首,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所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刘某在主观上明知自己销售的“圣凯诺”衬衫是假冒凯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注册的商标商品,在客观上,仍然进行生产销售行为,因此刘某的假冒行为违反了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

    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竞争日益加剧,注册商标作为企业无形的知识产权,其法律保护尤为重要。该案是企业老员工离职后侵犯原单位的注册商标牟取利益,不但混淆了市场,也给企业的声誉带来影响,通过此案,企业应该吸取教训,加强内部制度管理,提高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徐芝若 居敏晓 路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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